要旨
檢送修正之「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供相關人員於 114 年 7 月 1 日起辦理健康檢查時利用
主旨
檢送行政院修正「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並自中華民國 114 年 7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行政院 114 年 11 月 7 日院授人給字第 1144001718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電子檔各 1 份。 二、本院暨所屬各機關相關人員 114 年 7 月 1 日起健康檢查事宜,請依旨揭規定辦理。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37)(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懲戒法院除外)
副本
本院各廳、處、室、法官評鑑委員會、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以公文系統與傳閱系統公告周知)、本院資訊處(請更新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均含附件)
附件
行政院 函 中華民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院授人給字第 1144001718 號
主旨
修正「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明
檢送修正「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
正本
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中央研究院、國史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懲戒法院、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計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含行政院秘書長,不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直屬三級機關
副本
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議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法規會(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