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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台人三字第 1142103244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114 年 12 月 25 日
  •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要旨

訂定「司法院職場霸凌防治及申訴調查處理要點」,職場霸凌申訴事件,由被霸凌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填具職場霸凌申訴書提出

主旨

訂定「司法院職場霸凌防治及申訴調查處理要點」,並停止適用「司法院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作業注意事項」,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 39 條規定,並參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14 年 9 月 3 日公保字第 1141060203號函辦理之「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範本)」,訂定旨揭要點;旨揭注意事項停止適用。 二、應由本院處理之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依旨揭要點第 6 點第 1 項規定略以,由被霸凌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填具職場霸凌申訴書(如附件一、委任書如附件二),向本院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提出。說明如下: (一)本院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本院秘書處),請洽:02-23618577分機 181。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二)本院「職場霸凌、性騷擾申訴案件通報平臺」:網址:http://172.16.16.24/JudWda。 三、檢附旨揭要點及逐點說明各 1 份,亦登載於本院外網首頁/業務綜覽/人事專區/司法院員工協助方案專區/職場霸凌防治。

正本

本院各廳、處、室、法官評鑑委員會(15)

副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37)(含附件)、本院資訊處(請更新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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