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法務部就關於民間捐助申請設立「財團法人中華奧林匹克學院基金會」涉及財團法人法之解釋適用一案之說明
主旨
關於民間捐助申請設立「財團法人中華奧林匹克學院基金會」涉及財團法人法之解釋適用一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4 年 10 月 1 日運綜(三)字第 1140150070 號函。 二、按國民體育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華奧會)為法人,係經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際奧會)承認之我國奧會代表。」中華奧會係依上開國民體育法規定設立之法人,並與中央主管機關合作辦理發展及維護奧林匹克活動、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或其他國際奧會認可之綜合性運動會有關事務……等法定事務(國民體育法第 28 條規定參照),且中華奧會針對政府補助及受任執行政府活動經費,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年度決算及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公告(國民體育法第 29 條規定參照)。 三、依貴部來函說明二、(三)引述中華奧會意見「1、 該會……會議決議通過設立『財團人中華奧林匹克學院基金會』」、「2、 有關董事會成員構成部分,依該會……會議決議,教育委員會主委為該基金會當然董事,另由該會推薦三分之一席次董監事」及「3、 國際奧會(IOC) 意見,該基金會(NOA) 雖為獨立設立之法人機構,惟其整體定位仍屬中華奧會奧林匹克家庭(NOC Umbrella)成員」,則旨揭申請設立之基金會與中華奧會之關係為何?該基金會之設立是否影響中華奧會辦理國民體育法第 28 條第 1 項所定事項之權責?另貴部於同點 4、稱「組織納入中華奧會轄下」,所指為何?倘係指受中華奧會所監管,並與中華奧會共同推動辦理國民體育法第 28 條第 1 項所定事項,則該基金會是否亦有同法第 29 條有關提報活動經費及年度決算、財務報表規定之適用?又其捐助章程之內容,可否彰顯出其與中華奧會之關係?上開疑義均涉及國民體育法相關規定之解釋適用,以及主管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權責,尚請貴部本於權責審認之。 四、若旨揭申請設立之基金會係有別於中華奧會之獨立組織,且擬依財團法人法設立,依財團法人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財團法人,指以從事公益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私法人。」第 5 條第 3 項規定:「財團法人不得使用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構)有關或有歧視性、仇恨性之名稱。」財團法人倘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構)有關之名稱,社會大眾不無受欺罔之虞(財團法人法第 5 條立法說明理由第3 點參照)。中華奧會雖非屬政府機關(構),惟係依法設立之法人,爰是否考量中華奧會之性質及職權,並參酌前揭財團法人法規定之精神,而認擬申請設立之財團法人應避免使用與中華奧會所設奧林匹克學院之名稱過於相近,有易使人誤認其與中華奧會有關,仍請貴部本於權責卓處。
正本
運動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