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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少家一字第 11504000702 號

會議日期 115 年 02 月 01 日

要旨

檢送各法院兒童及少年證人權益告知書及兒童及少年出庭擔任證人保護措施,以供各法院辦理相關業務時參考利用

主旨

檢送各法院兒童及少年證人權益告知書及兒童及少年出庭擔任證人保護措施各 1 份,請貴院於辦理相關業務時參考利用,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 114 年 1 月 9 日院台廳少家一字第 11390238532 號函諒達。

二、為使兒童及少年擔任證人能夠理解權益相關事項,爰建置兒童及少年證人權益通知書(如附件 1),以周延保障兒童及少年擔任證人之權益。另為保護兒童及少年擔任證人出庭權益及保障其人身安全,避免因出庭作證受到身心或二度傷害,請貴院除賡續落實前揭函示意旨外,並參考附件 2「兒童及少年出庭擔任證人保護措施」辦理。

三、前開附件已建置於本院內網(主題區)/少年/證人保護專區,請貴院多加利用。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請轉行查照)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協助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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