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各法院於受理原告主張配偶身分法益受侵害之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時,請於案由末尾加註「侵害配偶身分法益」字樣
主旨
各法院於受理原告主張配偶身分法益受侵害之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時,請於案由末尾加註「侵害配偶身分法益」字樣,請查照。
說明
因旨揭訴訟事件具有高度私密性、倫理性,且關乎婚姻關係之存續與權益,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應將裁判書遮隱當事人姓名後,始予公開(本院 114 年 12 月 10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 1140024985 號函參照)。為利法院於辦理裁判書公開作業時,能區別是類事件與其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於受理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之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時,於案由末尾加註「侵害配偶身分法益」字樣。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請轉行查照)
副本
司法院統計處、本院資訊處(請刊登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