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法字第 1151011170 號
要旨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自 115 年 5 月 8 日生效
主旨
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八日生效。
依 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增列「碳依托咪酯(Carboetomidate)」為第二級毒品。
二、增列「甲氧羰基碳依托咪酯(Methoxycarbonyl-Carboetomidate)」為第二級毒品。
三、增列「烯丙基依托咪酯(Allyl Etomidate)」 為第二級毒品。
四、附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