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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法字第 115101117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15 年 05 月 05 日

要旨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自 115 年 5 月 8 日生效

主旨

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八日生效。

依 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增列「碳依托咪酯(Carboetomidate)」為第二級毒品。

二、增列「甲氧羰基碳依托咪酯(Methoxycarbonyl-Carboetomidate)」為第二級毒品。

三、增列「烯丙基依托咪酯(Allyl Etomidate)」 為第二級毒品。

四、附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 1 份。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臺法字第 115101117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05 日發布,要旨: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修正「毒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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