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1504001130 號
要旨
為強化應變機制及危機處理能力,預防收容人利用開啟舍房門危害戒護安全及外力強行入侵事件,請各矯正機關重行衡酌機關警力配置、收容特性及設施設備建置情形等,檢視修正所訂定「夜間及例假日開啟舍房門」作業程序,並衡酌戒護安全需求,實施演練,強化應變機制及危機處理能力
主旨
為強化應變機制及危機處理能力,預防收容人利用開啟舍房門危害戒護安全及外力強行入侵事件,希各機關依說明事項確實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為應夜間或例假日警力薄弱,遇緊急、突發或重大等事件須開啟舍房門,各機關均已訂定「夜間及例假日開啟舍房門」標準作業程序。為臻完善,並使同仁有所依循,請重行衡酌機關警力配置、收容特性及設施設備建置情形等,檢視修正所訂定作業程序,內容應包含通報告警、核准層級、監控鎖定、阻隔管制、集結優勢支援警力及攜帶裝備、任務分工等,並設專簿記錄陳核。
二、為確保機關及同仁安全,提示前揭開啟舍房門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開門前,應先注意觀察舍房內動態,俟支援警力到場,令收容人與房門保持適當距離並背對房門蹲下後,始得開啟舍房門,以策安全。
(二)開門時,應善用舍房門防暴鏈,避免完全敞開並注意開啟角度,戒護人員應於門外兩側保持高度警戒,以防有狀況時可隨時支援。
(三)開門後,戒護人員不應貿然進入舍房,以防遭收容人挾持。又收容人帶離出房後,應儘速關閉房門並對出房收容人進行檢身,提高警覺慎防收容人不法企圖。
(四)收容人帶離出房後,戒護人員應隨時觀察掌控情緒變化,並注意管教要領、應對技巧及多予傾聽疏導,嚴禁有人身攻擊或刺激性等言語,致生爭議事件。
三、各機關應配發每位戒護人員警棍及防護型噴霧器作為基本裝備,且於適當地點,如勤務中心(中央臺)、戒護區出入口(中央門)、休息待命處所、文康室或其他適當處所,備置制暴器械等裝備,並列入日常勤務交接管理,俾供支援警力即時取用馳援。
四、各機關應強化監視、告警及門禁阻絕等設備,且告警設備應與行政大樓、職員休息待命處所及文康室等處所連結,並定期測試、檢查及維護,以確保緊急告警即時有效。
五、為防止外力強行入侵機關事件發生,提示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各機關門衛、中央(控)門及車檢站等勤務點,應建置監視系統、緊急警鈴及配置制暴器械等安全防護設施及裝備,並應定期檢討強化、維護及檢測。
(二)為落實前揭勤務點門禁管制,各機關應指派精明幹練之戒護人員擔服勤務,值勤時應提高警覺,確認身分及來意後始得開門;夜間或例假日時,如發現有行跡可疑且身分不明者,不得任意開門且應由勤務中心(中央臺)以監視器鎖定畫面掌握狀態;如發生外力入侵機關時,值勤人員除注意自身安全並得善加使用制暴器材用以阻絕防護,避免事態擴大,另應即時通報告警,勤務中心應迅速集結優勢警力馳援。
(三)各機關於夜間或例假日等時段,如因精簡人力或特殊情事,而撤除前揭勤務點值勤人員,應建立門禁及人員進出等管控機制,並嚴禁撤除期間人員得自由進出,各級督導幹部應確實督導查察。
六、旨案將列為本年度業務視察重點及業務評比項目,並請相關督導人員加強查察及督導。另請各機關將旨案情境,列入 115 年度第 2 季例行應變演練項目,並於 115 年 6 月 30 日前將「夜間及例假日開啟舍房門」及「防止外力強行入侵機關」等演練影像紀錄檔案上傳本署 NAS 系統備查。
七、請各機關衡酌戒護安全需求,自行擬定各種「假設狀況」於各時段(如平日、夜間及例假日)實施在勤人員應變作為及待命機動勤務警力集結支援等演練,且應將機關各科室人員及督勤人員(非戒護主管)獨立指揮應變處置,併予納入。前揭演練每月至少 1 次,且每季應就平日、夜間及例假日等時段分別進行演練,以強化機關應變機制及危機處理能力。
八、本署 104 年 8 月 3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40400426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安全督導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