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少家一字第 1150005221 號
要旨
檢送國立大湖高級農工職業學校辦理 115 年度第 2 梯次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民間團體輔導高關懷學生計畫案
主旨
檢送國立大湖高級農工職業學校辦理 115 年度第 2 梯次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民間團體輔導需關懷學生計畫案,請協助轉知相關民間團體踴躍提出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旨揭學校 115 年 2 月 24 日湖農工學產字第 1150001379 號函辦理(隨文檢附該函及附件各 1 份供參)。
二、如民間團體輔導之高關懷學生符合下列要件之一,得依旨揭計畫申請補助:
(一)經少年法庭處理、中途輟學或因其他原因而需高度關懷之在學少年。
(二)依法交付保護管束、感化教育、轉介處分、安置輔導、假日生活輔導或交付觀察之學生。
三、請貴院協助轉知相關民間團體,得依旨揭計畫,備妥申請書等資料,於 115 年 3 月 1 日至 3 月 30 日間,向旨揭學校提出申辦(已獲第 1 梯次補助者,同年度不得再次申請),並請注意申請文件應適當遮掩少年之個資。
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行政函釋)(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