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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1504004450 號

會議日期 115 年 05 月 19 日

要旨

為保障收容人訴訟權益,自 115.06.15 起,辯護人或律師得使用電話或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預約現場律師接見,並請依相關規定辦理

主旨

為保障收容人訴訟權益,自本(115) 年 6 月 15 日起,辯護人或律師得使用電話或本署便民服務入口網預約現場律師接見,並請依說明所示辦理。

說明

一、為保障收容人訴訟權益,並整合本署便民服務入口網之服務功能,提升機關行政效能,自本(115) 年 6 月 15 日起,辯護人或律師因案情需要,除原有電話預約外,得於本署便民服務入口網(https://service.mjac.moj.gov.tw/)線上預約律師現場接見,相關規定如下:

(一)電話預約,以曾親臨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辦理律見者為限;線上預約,應由辯護人或律師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預約律師接見」服務項目,並經機關審核通過者為限。

(二)洽談委任律師,尚存未必委任之不確定性,仍須逐次現場申辦,並提交洽談委任相關證明文件。

(三)可預約之期間為申請接見之日前 7 日起至前 2 日 15 時截止。截止日若遇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休息日前一上班日截止。

(四)矯正機關應指派專責人員審查核准預約接見之申請,審核完畢後,以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之方式回復確認接見日期與時間。

(五)預約完成後,申請人應於預約接見 10 分鐘前,持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至收容人所在矯正機關辦理報到登記。另機關應於辯護人或律師申請接見之時間前,預先將收容人提帶至接見處所候見。

(六)辯護人或律師完成該次預約接見後,始得辦理下一次預約登記,但預約不同收容人接見時,不在此限。

(七)辯護人或律師無法如期接見時,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 1 日15 時前以電話或線上取消預約。

(八)申請人未依預約日期及時段辦理該次接見,最近 6 個月內達 3次以上者,矯正機關自最近 1 次未辦理接見日起 3 個月內,得拒絕受理其預約申請。

二、機關應彈性運用所有律見空間;採事先預約者,應優先於現場申辦者,並依序辦理。惟後到之律師如有較急迫或其他特殊事由,機關經向先到之律師充分說明後,得不受前開順序之限制。

三、請各機關於機關全球資訊網、律見登記處與律見室及其他適當處所,加強宣導周知,並提供專線電話,協助辯護人或律師了解相關規定及申請程序。

四、本署便民服務入口網(含後台)功能增修將於 115 年 6 月 8 日上線,請業務承辦人員儘速熟悉操作程序(詳如附件)。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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