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1503504850 號
要旨
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無準用民法「親屬編」規定。故有關同性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而生之子女,尚無準用民法第 1061 條所定婚生子女之規定
主旨
有關同性婚姻之一方嗣後性別變更,渠等人工生殖子女出生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5 年 4 月 30 日台內戶字第 1150116238 號函。
二、按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施行法)成立之第 2 條關係,不因一方變更性別而受影響(114 年 6 月 6日法律字第 11403505750 號函諒達)。次按施行法第 2 條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次按同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民法『總則編』及『債編』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而民法第 1061 條婚生子女之規定,因屬民法「親屬編」規定,不在施行法第 24 條第 1 項所定之準用範圍,是以,相同性別之 2 人於成立施行法第 2 條關係存續中,受胎而生之子女,尚無準用民法第 1061 條所定婚生子女之規定(本部 108 年 11月 19 日法律字第 10803517350 號、113 年 8 月 22 日法律字第11303508650 號函意旨參照)。
三、本件楊君與黃君於 108 年間依施行法第 2 條規定所成立之關係,不因嗣後楊君辦理性別變更登記而受影響,已如前述,爰所詢黃君懷孕分娩所生之子女與楊君之關係,即無準用民法第 1061 條規定。至渠等人工生殖子女是否適用人工生殖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貴部已同函徵詢衛生福利部,仍請參照該部意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