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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50401073 號

會議日期 115 年 06 月 21 日

要旨

檢送修正後各法院兒童及少年證人權益通知書,供法院辦理相關業務時參考運用

主旨

檢送修正後「各法院兒童及少年證人權益通知書」1 份,請貴院於辦理相關業務時參考運用,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 115 年 3 月 12 日廳少家一字第 1150400345 號函諒達。

二、個案是否符合證人保護法規定,應由法官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判斷得否準用,並非所有案件均準用證人保護法相關規定,爰修正旨揭通知書,將「權益通知事項」及「常見問題 Q&A」第 3 題部分「作證時,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 條之 1 第2 項準用證人保護法規定,保護您的身分以及說的內容」修正為:「作證時,法院會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判斷得否準用證人保護法規定,保護您的身分以及作證陳述的內容不被他人知悉。」

三、附件資料已更新置於本院內網(主題區)/少年/證人保護專區項下,請貴院參考利用。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請轉行查照)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協助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含附件)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民國 115 年 3 月 12 日廳少家一字第 1150400345 號函,各法院兒童及少年證人權益通知書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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