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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藥用膠囊之印字工作場所應否經檢查合格始得准予營業一案令復知照由。

會議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為藥用膠囊之印字工作場所應否經檢查合格始得准予營業一案令復知照由。

內文

一、60.12.29.衛四字第40986號呈悉。 二、查藥用膠囊屬藥品中之製劑,為避免污染,其印字工作乃製劑程序上過程之一,應限由原藥品製造工廠或合格之藥用空心膠囊製造工廠製造,其工廠仍須遵照設廠標準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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