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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藥用膠囊之印字工作場所應否經檢查合格始得准予營業一案令復知照由。

發文機關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發文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為藥用膠囊之印字工作場所應否經檢查合格始得准予營業一案令復知照由。

內文

一、60.12.29.衛四字第40986號呈悉。 二、查藥用膠囊屬藥品中之製劑,為避免污染,其印字工作乃製劑程序上過程之一,應限由原藥品製造工廠或合格之藥用空心膠囊製造工廠製造,其工廠仍須遵照設廠標準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藥用膠囊之印字工作場所應否經檢查合格始得准予營業一案令復知照由。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發布,要旨:為藥用膠囊之印字工作場所應否經檢查合格始得准予營業一案令復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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