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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國產醫療器材製造廠之「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及輸入醫療器材製造廠之「品質系統文件(QSD)」,其認可登錄之有效期限為原核准函日期起三年。

發文機關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發文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公告國產醫療器材製造廠之「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及輸入醫療器材製造廠之「品質系統文件(QSD)」,其認可登錄之有效期限為原核准函日期起三年。

內文

一、自即日起,經本署評鑑認可登錄之國產醫療器材製造廠「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及輸入醫療器材製造廠「品質系統文件(QSD)」,有效期限為原核准函日期起三年。 二、前經本署核發之認可登錄函,其有效期限為自原發文日起三年內有效,除經本署於期限屆滿前實施後續稽核作業,並獲得認可外,該次認可登錄有效期間屆滿立即失效。 三、本署認可登錄有效期間屆期得予展延,每次不得超過三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告國產醫療器材製造廠之「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及輸入醫療器材製造廠之「品質系統文件(QSD)」,其認可登錄之有效期限為原核准函日期起三年。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發布,要旨:公告國產醫療器材製造廠之「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及輸入醫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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