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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修正實施「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注意事項第七點。

會議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公告修正實施「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注意事項第七點。

內文

本署八十七年八月十日衛署藥字第八七○四二四七一號暨經濟部經 (八七) 工字第八七二六○七五八號公告實施之「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注意事項第七點「已評鑑認可之醫療器材製造業者,由行政院衛生署定期或不定期實施稽核,每兩年至少一次」,修正為「已評鑑認可之醫療器材製造業者,由行政院衛生署依產品危險性考量,定期或不定期實施稽核,每三年至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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