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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修正實施「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注意事項第七點。

發文機關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發文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公告修正實施「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注意事項第七點。

內文

本署八十七年八月十日衛署藥字第八七○四二四七一號暨經濟部經 (八七) 工字第八七二六○七五八號公告實施之「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注意事項第七點「已評鑑認可之醫療器材製造業者,由行政院衛生署定期或不定期實施稽核,每兩年至少一次」,修正為「已評鑑認可之醫療器材製造業者,由行政院衛生署依產品危險性考量,定期或不定期實施稽核,每三年至少一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告修正實施「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注意事項第七點。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發布,要旨:公告修正實施「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注意事項第七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