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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本署「核定之代為實施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評鑑工作之受託查核機構」。

發文機關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發文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公告本署「核定之代為實施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評鑑工作之受託查核機構」。

內文

公告事項: 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量測技術發展中心經本署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推動小組第十三次及第十四次會議決議認可,並經本署核定為「受託查核機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告本署「核定之代為實施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評鑑工作之受託查核機構」。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發布,要旨:公告本署「核定之代為實施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評鑑工作之受託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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