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修正輸入醫療器材許可證有效期間之展延作業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發文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公告修正輸入醫療器材許可證有效期間之展延作業相關規定。

內文

公告事項: 一 本署前曾於七十九年六月十九日以衛署藥字第八八二八七二號函相關公會:「輸入醫療器材許可證有效期間之展延,應檢附原廠最近一年所具繼續委託代理之證明文件辦理,並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並轉知貴會所屬會員知照。」 二 現為確定申請展延之產品仍合法繼續於出產國製售,廠商自八十九年十月一日起申請輸入醫療器材許可證有效期間之展延時,除應檢附原廠最近一年所具繼續委託代理之證明文件,並須檢附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 (該證明須詳列欲申請之產品且須經我國駐該地區之領事或商務代表簽證,該項簽證自簽發之日起,有效期限二年,逾期無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告修正輸入醫療器材許可證有效期間之展延作業相關規定。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發布,要旨:公告修正輸入醫療器材許可證有效期間之展延作業相關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