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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九十二年五月七日院授研管字第09200104262號函(公文書橫式書寫推動方案)

發文機關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發文日期 98 年 12 月 29 日

要旨

行政院九十二年五月七日院授研管字第09200104262號函(公文書橫式書寫推動方案)

內文

一、藥品、醫療器材、含藥化粧品和化粧品色素申請書表新規格:A4、80磅模造紙,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內容為白底黑字直式橫書電腦正楷列印。 二、行政院衛生署藥品、醫療器材、含藥化粧品、化粧品色素許可證新規格為:A4、150磅模造紙,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內容文為直式橫書電腦正楷列印,下方加蓋本署關防,證書背面為變更事項記錄。各類許可證顏色區分如下:藥品許可證為黃色、外銷專用藥品許可證為草綠色、細菌學免疫製品許可證為淺綠色、含藥化粧品許可證為粉紅色、第一等級醫療器材許可證為淺橘色、第二、三等級醫療器材許可證為橘色、外銷醫療器材許可證為淺淺橘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行政院九十二年五月七日院授研管字第09200104262號函(公文書橫式書寫推動方案)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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