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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藥物或含藥化粧品許可證持有者,授權他人輸入各該產品,應向本署報備。

發文機關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發文日期 98 年 12 月 29 日

要旨

公告藥物或含藥化粧品許可證持有者,授權他人輸入各該產品,應向本署報備。

內文

為配合通關自動化作業,並減少海關審核授權文件時判斷上之困擾或錯誤,報備程序,規定如下: 一、凡藥物許可證或含藥化粧品許可證之持有者,授權他人輸人各該產品時,均應檢具「授權輸入藥物或含藥化粧品報備申請書」,填妥藥物許可證或含藥化粧品許可證之字號、被授權者之藥商許可執照字號、被授權者之公司或工廠名稱、被授權者營利事業登記證統一編號、授權日期等資料,連同上述證照之影印本各乙份,申請本署核備,經本署核准簽審文件編號(十四碼)後,供為輸入通關使用。 二、短期授權、單次授權、授權終止或授權變更,均應依照前項規定申請本署核備。 三、輸入管制藥品者,應請逐批檢具授權輸入之相關資料,向本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申請輸入同意書,並以輸入同意書編號(十四碼),作為簽審文件編號,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輸入通關事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告藥物或含藥化粧品許可證持有者,授權他人輸入各該產品,應向本署報備。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9 日發布,要旨:公告藥物或含藥化粧品許可證持有者,授權他人輸入各該產品,應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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