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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稽查或檢驗為偽藥、劣藥、不良醫療器材及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須依藥事法第78條之規定辦理 (other下載)

發文機關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發文日期 99 年 10 月 07 日

要旨

經稽查或檢驗為偽藥、劣藥、不良醫療器材及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須依藥事法第78條之規定辦理 (other下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經稽查或檢驗為偽藥、劣藥、不良醫療器材及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須依藥事法第78條之規定辦理 (other下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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