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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藥品製造業者,兼輸入國外廠商藥品(製劑)業務應否申請藥品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及可否由原藥品管理人員登記管理一案,仍請依藥物藥商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之規定辦理。

會議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藥品製造業者,兼輸入國外廠商藥品(製劑)業務應否申請藥品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及可否由原藥品管理人員登記管理一案,仍請依藥物藥商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之規定辦理。

內文

復貴處63.3.21.衛四字第12833號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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