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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藥廠製造及加工工作場所四周與外界應保持20公尺以上之距離,如遇面向山坡,其距離應如何計算,又藥廠增加新劑型時,應否比照辦理等有關疑義,復請 查照。

會議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藥廠製造及加工工作場所四周與外界應保持20公尺以上之距離,如遇面向山坡,其距離應如何計算,又藥廠增加新劑型時,應否比照辦理等有關疑義,復請 查照。

內文

一、藥廠建於山坡或外界有面向山坡之情形時,可即按照其坡度測量,不必再依平面延伸。 二、舊有藥廠申請增加新劑型應不受該項規定之限制。 三、復貴廳62.11.13.建一字第14694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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