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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對於含有影響中樞神經藥類之口服液劑藥品自7月1日起不得製造或販賣,其藥品許可證應予撤銷。

發文機關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發文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對於含有影響中樞神經藥類之口服液劑藥品自7月1日起不得製造或販賣,其藥品許可證應予撤銷。

內文

請參閱本署61.5.24衛署藥字第04185號及61.7.11.衛署藥字第06241號令。 辦 法:

一、含有影響中樞神經藥類之口服液計撤銷十二件。

二、使用「內服液」或「液」名稱,其含有影響中樞神經藥類之藥品雖未使用口服液為名,而其包裝僅有一次用量者,亦應撤銷計一件。

三、感冒糖漿所含糖量濃度不足五五﹪者計撤銷三十一件。 四、維他命及強肝類口服液含有咖啡因在限量以上者計撤銷五件。 五、以上撤銷許可證計四十九件(如附表)。 附 表︰詳見衛生署公報 總號 第 46 號 第 4 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對於含有影響中樞神經藥類之口服液劑藥品自7月1日起不得製造或販賣,其藥品許可證應予撤銷。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發布,要旨:對於含有影響中樞神經藥類之口服液劑藥品自7月1日起不得製造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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