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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原料藥之分裝封緘業務,在未變更前,可暫由臺灣省衛生試驗所繼續辦理。

發文機關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發文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原料藥之分裝封緘業務,在未變更前,可暫由臺灣省衛生試驗所繼續辦理。

內文

復62.5.24.衛四字第19262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原料藥之分裝封緘業務,在未變更前,可暫由臺灣省衛生試驗所繼續辦理。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發布,要旨:原料藥之分裝封緘業務,在未變更前,可暫由臺灣省衛生試驗所繼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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