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原料藥之分裝封緘業務,在未變更前,可暫由臺灣省衛生試驗所繼續辦理。
要旨
原料藥之分裝封緘業務,在未變更前,可暫由臺灣省衛生試驗所繼續辦理。
內文
復62.5.24.衛四字第19262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原料藥之分裝封緘業務,在未變更前,可暫由臺灣省衛生試驗所繼續辦理。
復62.5.24.衛四字第1926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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