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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須經醫師處方藥品管理一案,令希遵照。

發文機關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發文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為須經醫師處方藥品管理一案,令希遵照。

內文

一、61.12.13.北市衛四字第22413號函副本悉。

二、查本案除麻醉藥品製劑、安眠劑、鎮靜劑等類藥品應依法嚴密管理外,至其他藥品凡許可證分別標示須經醫師處方之中、西藥品,併應依照本署 61.09.04.衛署藥字第08076號令示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須經醫師處方藥品管理一案,令希遵照。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發布,要旨:為須經醫師處方藥品管理一案,令希遵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