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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續增列藥品製造業者輸入專供合成原料藥品之化學產品希知照,並轉知由。

發文機關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發文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為續增列藥品製造業者輸入專供合成原料藥品之化學產品希知照,並轉知由。

內文

一、本署61.06.14.衛署藥字第05560號令為增列藥品製造業者輸入專供合成原料藥用之化學產品一案計達。

二、茲再據臺灣區製藥公會請求增列藥品製造業者輸入專供合成原料藥所需之化學產品種類一批,經核尚屬目前合成原料藥所需者,並經分別徵得財政部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同意,自應准予增列。

三、茲檢發前項「續增列專供合成原料藥用之化學產品種類表」一份,令希知照,並轉知照為要。

四、副本抄送行政院秘書處,財政部,財政部機關務署,財政部基隆關、臺北關、高雄關,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臺灣區製藥工業同業公會,臺灣省藥品調製商業公會,臺北市藥品調製商業同業公會,抄發本署藥政處(均連同附件一份)。 附 件:詳見衛生署公報 總號 第 33 號 第 2 頁 續增列專供合成原料藥用之化學產品種類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續增列藥品製造業者輸入專供合成原料藥品之化學產品希知照,並轉知由。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發布,要旨:為續增列藥品製造業者輸入專供合成原料藥品之化學產品希知照,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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