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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藥品包裝內不得附加贈品券等,令希知照轉知由。

發文機關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發文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為藥品包裝內不得附加贈品券等,令希知照轉知由。

內文

一、准陽明山管理局61.11.06.陽明衛字第36252號函略以:邇來市面出售藥品,部份於包裝內附有贈品券或優待券等,是否違反藥物藥商管理法規定?敬請示復,以便遵循等由。 二、查藥品之輸入或製造,應分別依照藥物藥商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或第四十三條規定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又同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經核准輸入或製造之藥物,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變更原登記事項。如有違反,應依同法七十九條規定處罰。至藥品以治療疾病為目的,與一般商品不同,為維護國民健康,加強藥政管理,不得以獎勵服藥方式於藥品廣告內併刊或附載贈獎事項,前經內政部五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臺內衛字第320418號令知有案,則藥品包裝內自不得附加贈品券或優待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藥品包裝內不得附加贈品券等,令希知照轉知由。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發布,要旨:為藥品包裝內不得附加贈品券等,令希知照轉知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