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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有關「藥品與食品不得在同一廠址內製造」一案覆請查照由。

發文機關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發文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為有關「藥品與食品不得在同一廠址內製造」一案覆請查照由。

內文

一、貴局61.11.07.工(61)三第12734號函敬悉。 二、查食品工廠其製造過程中容易污染環境者甚多,然而何種食品不致污染環境,殊難逐一列舉,並且製藥廠與食品廠之管理各有不同,均應考慮,因此仍應作較為明確界分為宜。至於 貴局所稱擁有較大面積之製藥廠,其藥品與食品之工作場所以圍牆完全隔離,能符合各別設廠標準,並能避免發生污染者,本署同意 貴局意見,視為不在同一廠址內製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有關「藥品與食品不得在同一廠址內製造」一案覆請查照由。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發布,要旨:為有關「藥品與食品不得在同一廠址內製造」一案覆請查照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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