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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據請示「高麗人參汁」刊載藥品效能應否視為藥品一案,令復知照。

會議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為據請示「高麗人參汁」刊載藥品效能應否視為藥品一案,令復知照。

內文

南區管辦公室 南區管中心 813高雄市左營區自由二路180號3樓 一、61.10.03.衛四字第33676號呈悉。 二、查該漢城高麗參企業社出品「高麗人參汁」包裝紙盒上刊載該汁「係以傳統秘方配合科學技術精製而成,日常飲用,可調節身體生理,增強體力,防止衰老 」等詞,依藥物藥商管理法第五條第二、三款規定意旨,均屬藥品之效能,其名為飲料,實則應視為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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