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以製藥廠商名義可否兼製食品飲料疑義一案令覆知照由。

發文機關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發文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為以製藥廠商名義可否兼製食品飲料疑義一案令覆知照由。

內文

一、61.10.6.衛四字第27884號呈悉。 二、查藥品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關係國民健康至鉅,因此製藥工廠設置標準規定,製藥工廠廠址應選擇於環境清潔、空氣新鮮之地帶,並應與住宅或公共場所隔離,亦即表示製造藥品不得與其他事物發生摻雜。復查食品範圍至為廣泛,其製造過程各有不同,為顧慮藥品品質之安全計,藥品與食品不得在同一廠址內製造,以免環境被污染而影響藥品品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以製藥廠商名義可否兼製食品飲料疑義一案令覆知照由。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發布,要旨:為以製藥廠商名義可否兼製食品飲料疑義一案令覆知照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