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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紅參精」標示療效等字樣,應以藥品管理,復希知照。

會議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為「紅參精」標示療效等字樣,應以藥品管理,復希知照。

內文

一、61.08.10.北市衛四字第13421號函開成企業有限公司副本已悉。 二、查以中藥藥材製成之各類露液茶等而標明用量用法治療效能及含量者應以藥品管理,業經本署60.11.11.衛署藥字第06112號令飭遵在卷。案內「紅參精」一項於外盒仿單上標示主要成分、效能、用法用量等字樣,仍應依照本署前令指示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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