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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須經醫師處方藥品一案,令復知照。

發文機關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發文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為須經醫師處方藥品一案,令復知照。

內文

一、61.07.28.北市衛四字第12614號呈悉。 二、關於須經醫師處方之中、西藥品,業於各該藥品許可證分別標明當可據以處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須經醫師處方藥品一案,令復知照。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發布,要旨:為須經醫師處方藥品一案,令復知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