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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製造藥品標明有效期限一案復希知照。

發文機關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發文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有關製造藥品標明有效期限一案復希知照。

內文

一、61.7.22.衛四字第02074號呈件均悉。 二、查製造藥品,除抗生素及生物製劑須在包裝上刊載有效期間外,其他藥品尚無註明有效期限之規定,但仍須標明製造年月日或批號等,以利查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製造藥品標明有效期限一案復希知照。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發布,要旨:有關製造藥品標明有效期限一案復希知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