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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函復纖維素溶解酵素活性化劑精製品等應否以藥品管理由。

發文機關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發文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為函復纖維素溶解酵素活性化劑精製品等應否以藥品管理由。

內文

一、貴廳61.7.3.建一字第63271號代電敬悉。 二、查臺灣綠十字股份有限公司製造鳳梨酥素、纖維素溶解酵素、活性化劑精製品及木瓜乳液暨副產物如使用於醫療用途者,應以藥品管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函復纖維素溶解酵素活性化劑精製品等應否以藥品管理由。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發布,要旨:為函復纖維素溶解酵素活性化劑精製品等應否以藥品管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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