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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函復纖維素溶解酵素活性化劑精製品等應否以藥品管理由。

會議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為函復纖維素溶解酵素活性化劑精製品等應否以藥品管理由。

內文

一、貴廳61.7.3.建一字第63271號代電敬悉。 二、查臺灣綠十字股份有限公司製造鳳梨酥素、纖維素溶解酵素、活性化劑精製品及木瓜乳液暨副產物如使用於醫療用途者,應以藥品管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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