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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清涼劑應列入成藥管理,復希知照。

發文機關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發文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為清涼劑應列入成藥管理,復希知照。

內文

一、61.3.2.北市衛四字第3042號為檢呈「口芳露」檢驗成績書請鑒核一案悉。 二、查清涼劑關係國民保健頗為密切,應予列入成藥管理。本案「口芳露」屬口腔清涼劑,自應比照辦理。希即查明如有製售情事,應飭之立即停止,並責令該商於一個月內依法申請登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清涼劑應列入成藥管理,復希知照。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發布,要旨:為清涼劑應列入成藥管理,復希知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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