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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工業原料行販賣「重曹」等應於包裝上標明「工業用」或「化工用」字樣一案希知照。

會議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為工業原料行販賣「重曹」等應於包裝上標明「工業用」或「化工用」字樣一案希知照。

內文

一、61.1.22.衛署藥字第08292號函經濟部副本計達。 二、案准經濟部61年 2月10日經(61)工字第 04508號令臺灣省政府建設廳、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副本:「1.准行政院衛生署本(61)年 1月22日衛署藥字第8292號函略以『重曹』( 碳酸 氫鈉)『硼酸』『石碳酸』(酚)『凡士林』(石脂)『硫苦』(硫酸鎂)『柳酸』(水楊酸)『樟腦』『甘油』『橄欖油』『硼砂』(硼酸鈉)等均為藥典收載之藥品,其屬工業級原使用於『工業』或『化工』者,應於包裝上標明『工業用』或『化工用』等字樣,以資與藥品有所區別,而利管理等由到部。 2.為維護國民健康,應予照辦。 3.希遵照並轉知製造及販賣業者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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