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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六年六月十四日衛署藥字第八六○二七八五二號函

發文機關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發文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六年六月十四日衛署藥字第八六○二七八五二號函

內文

主 旨: 關於輸入及經銷管制藥品之藥商,得否依醫師處方販售供應該藥商輸入經銷之管制藥品,復請 查照。說 明: 一、復貴局八十六年五月十三日北市衛四字第八六二二六九二五○○號函。二、依藥事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西藥販賣業者,係指經營西藥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西藥之調劑,係為同法第十九條藥局之業務範圍。管制藥品係屬醫師處方藥品,依同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前段,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復據該條但書規定,同業藥商之批發、販賣,則不在此限。三、綜上,西藥販賣業者,不得依醫師處方「販售」管制藥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六年六月十四日衛署藥字第八六○二七八五二號函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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