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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衛署藥字第○八九○○二二四三六號函

發文機關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發文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衛署藥字第○八九○○二二四三六號函

內文

主 旨: 有關貴局函詢貴轄進昌藥局除經營藥局業務外,並以「藥品供貨中心」之方式供應診所及其他藥局,是否違反藥事法或藥師法等相關法規乙案,復如說明段,請 查照。說 明: 一、復貴局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八九雲衛四字第一九四一○號函。二、按「藥品供貨中心」從事藥品批發,應屬藥事法所稱之西藥販賣業者,依藥事法應申請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另設專任藥師駐店管理,惟二者設於同址時,商品應有明顯區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衛署藥字第○八九○○二二四三六號函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