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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衛署藥字第八六○四二三○九號函

發文機關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發文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衛署藥字第八六○四二三○九號函

內文

主 旨: 關於貴局函請釋示西藥販賣業者依處方販售管制藥品應依何項法條規範處罰乙案,復請 查照。說 明: 一、復貴局八十六年七月九日北市衛四字第八六二三六三三一○○號函。二、西藥販賣業者依醫師處方供應管制藥品,應屬調劑範圍,而西藥販賣業者並未列有調劑營業項目,應依違反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衛署藥字第八六○四二三○九號函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