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66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衛生署97年2月12日衛署藥字第0970003929號函

會議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行政院衛生署97年2月12日衛署藥字第0970003929號函

內文

主 旨: 關 貴局函報之針具自動販賣機乙案,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說 明: 一、復 貴局97年1月21日嘉衛疾管字第0970000037號函。二、貴局預定以非營利性業務性質配合本署「藥癮愛滋減害計畫」政策執行乙節,同意備查,惟以室外設置針具自動販賣機部份仍應有有效之管控機制較為妥適,俾免一般民眾誤用。另外,非營利針具自動服務機仍應避免收取費用,以避免爭議。三、政府機關為公益之目的,從事非營利性之公共衛生服務,與藥事法所稱之藥商定義不同,毋庸辦理藥商登記,併此敘明。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行政院衛生署97年2月12日衛…」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