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衛生署六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衛署藥字第七五九一一號函

會議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行政院衛生署六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衛署藥字第七五九一一號函

內文

主 旨: 隱形眼鏡關係人體結構,直接影響國民健康至鉅,茲為加強管理,今後不論專售或兼營隱形眼鏡販賣業者,均應列為藥商(醫療器材販賣業)管理,凡裝配隱形眼鏡須由眼科醫師為之,如有違反,應依照藥物藥商管理法及醫師法有關規定處辦。說 明: 一、凡經營隱形眼鏡販賣之業者,依法均應請領藥商許可執照,列為醫療器材販賣業,載明營業項目為「販賣隱形眼鏡」。二、隱形眼鏡係屬列管之醫療器材,為慎重計,該項許可證,依照藥物藥商管理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均應載明「本器材須經眼科醫師處方使用」,凡裝配隱形眼鏡均視同醫療行為,必須先經眼科醫師驗光,始得由販賣隱形眼鏡之藥商供售,再由眼科醫師予以裝配之。三、如有違反前列各項規定之一者,均應分別依照藥物藥商管理法及醫師法有關規定嚴加處辦。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行政院衛生署六十四年八月二十八…」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