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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衛署藥字第○九○○○二八九八三號函

發文機關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發文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衛署藥字第○九○○○二八九八三號函

內文

主 旨: 有關貴局函詢經營人體器官模型、按摩棒等之零售業務,是否亦屬販售醫療器材範疇疑義乙案,經查案內品項如屬一般男女情趣用且非醫療用途者(與藥事法第十三條不符者),則非屬醫療器材,復請 查照。說 明: 復貴局九十年五月十一日北市衛四字第九○二二○三八○○○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衛署藥字第○九○○○二八九八三號函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