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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院釋字第376號解釋文

發文機關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發文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司法院釋字第376號解釋文

內文

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類及其製劑為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所稱麻醉藥品之一種,為同條例第二條第四款所明定。安非他命係以化學原料合成而具有成癮性之藥品,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月九日衛署藥字第九○四一四二號公告,將安非他命列入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所稱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類,係在公告確定其列為管理之項目,並非增列處罰規定或增加人民之義務,與憲法並無牴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司法院釋字第376號解釋文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發布,要旨:司法院釋字第376號解釋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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