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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衛生署96年6月12日衛署藥字第0960321599號函

發文機關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發文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行政院衛生署96年6月12日衛署藥字第0960321599號函

內文

主 旨: 有關乙類成藥是否應開放由網路平台銷售乙案,請 惠賜卓見。說 明: 一、依據○○數位整合股份有限公司96年6月6日康字第960601號函辦理。二、因乙類成藥係安全性較高之藥品,作用緩和,無積蓄性,耐久儲存,使用簡便,並明示其效能、用量、用法,標明成藥許可證字號,其使用不待醫師指示,即供治療疾病之用者。為便於民眾自主健康管理,是故,民國81年修正之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乙類成藥得由百貨店、雜貨店及餐旅服務商兼營零售,自立法原意觀之,因當時並無網路銷售平台之概念,故應僅開放由實體店面販賣乙類成藥,然而時代進步,虛擬通路亦為市場經營行銷之一,得否開放網路平台銷售乙類成藥,請 惠賜卓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行政院衛生署96年6月12日衛署藥字第0960321599號函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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