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3條
要旨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3條
內文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稱醫師處方藥品,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定,在藥品許可證上,載明須由醫師處方或限由醫師使用者。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3條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稱醫師處方藥品,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定,在藥品許可證上,載明須由醫師處方或限由醫師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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