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衛生署六十四年四月二日衛署藥字第六二八一五號函
要旨
行政院衛生署六十四年四月二日衛署藥字第六二八一五號函
內文
主 旨: 樟腦及其系列品為「中華藥典」所收載,但亦為一般工業原料,非以醫藥之目的而加工或販賣者,不宜比照藥品管理。說 明:復貴處六十四年三月七日衛四字第一二五一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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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衛生署六十四年四月二日衛署藥字第六二八一五號函
主 旨: 樟腦及其系列品為「中華藥典」所收載,但亦為一般工業原料,非以醫藥之目的而加工或販賣者,不宜比照藥品管理。說 明:復貴處六十四年三月七日衛四字第一二五一一號函。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