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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衛生署六十四年四月二日衛署藥字第六二八一五號函

會議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行政院衛生署六十四年四月二日衛署藥字第六二八一五號函

內文

主 旨: 樟腦及其系列品為「中華藥典」所收載,但亦為一般工業原料,非以醫藥之目的而加工或販賣者,不宜比照藥品管理。說 明:復貴處六十四年三月七日衛四字第一二五一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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