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衛生署六十五年三月八日衛署藥字第一○一四一五號函
要旨
行政院衛生署六十五年三月八日衛署藥字第一○一四一五號函
內文
主 旨: 以「杭菊」製成之耐存飲料,按食品管理,准予製售,惟同時摻用其他中藥材或藥品者,應依藥品管理,復請 查照。說 明:復貴處六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衛四字第○七一一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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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衛生署六十五年三月八日衛署藥字第一○一四一五號函
主 旨: 以「杭菊」製成之耐存飲料,按食品管理,准予製售,惟同時摻用其他中藥材或藥品者,應依藥品管理,復請 查照。說 明:復貴處六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衛四字第○七一一七號函。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