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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衛生署六十五年三月八日衛署藥字第一○一四一五號函

發文機關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發文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行政院衛生署六十五年三月八日衛署藥字第一○一四一五號函

內文

主 旨: 以「杭菊」製成之耐存飲料,按食品管理,准予製售,惟同時摻用其他中藥材或藥品者,應依藥品管理,復請 查照。說 明:復貴處六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衛四字第○七一一七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行政院衛生署六十五年三月八日衛署藥字第一○一四一五號函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