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衛生署六十五年三月十八日衛署藥字第一○三一八一號函

發文機關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發文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行政院衛生署六十五年三月十八日衛署藥字第一○三一八一號函

內文

主 旨: 人參為本草綱目收載之中藥,其申請輸入,應先申領中藥販賣業許可執照。非藥商販賣中藥人參,應按違反藥管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論處。說 明:六十五年二月十七日復衛四字第一○六二七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行政院衛生署六十五年三月十八日衛署藥字第一○三一八一號函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