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衛生署六十五年三月十八日衛署藥字第一○三一八一號函
要旨
行政院衛生署六十五年三月十八日衛署藥字第一○三一八一號函
內文
主 旨: 人參為本草綱目收載之中藥,其申請輸入,應先申領中藥販賣業許可執照。非藥商販賣中藥人參,應按違反藥管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論處。說 明:六十五年二月十七日復衛四字第一○六二七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衛生署六十五年三月十八日衛署藥字第一○三一八一號函
主 旨: 人參為本草綱目收載之中藥,其申請輸入,應先申領中藥販賣業許可執照。非藥商販賣中藥人參,應按違反藥管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論處。說 明:六十五年二月十七日復衛四字第一○六二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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