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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衛生署六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衛署藥字第二○六七○二號函

發文機關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發文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行政院衛生署六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衛署藥字第二○六七○二號函

內文

主 旨: 貴處函詢有關以「鹿茸精」為原料製成「鹿茸液」飲料一節,可以食品管理,但不得以「鹿茸液」做為飲料之名稱,請 查照。說 明: 覆貴處六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六七衛四字第四八七六三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行政院衛生署六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衛署藥字第二○六七○二號函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