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衛生署六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衛署藥字第二○六七○二號函
要旨
行政院衛生署六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衛署藥字第二○六七○二號函
內文
主 旨: 貴處函詢有關以「鹿茸精」為原料製成「鹿茸液」飲料一節,可以食品管理,但不得以「鹿茸液」做為飲料之名稱,請 查照。說 明: 覆貴處六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六七衛四字第四八七六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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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衛生署六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衛署藥字第二○六七○二號函
主 旨: 貴處函詢有關以「鹿茸精」為原料製成「鹿茸液」飲料一節,可以食品管理,但不得以「鹿茸液」做為飲料之名稱,請 查照。說 明: 覆貴處六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六七衛四字第四八七六三號函。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