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衛生署七十四年六月一日衛署藥字第五一七六○三號函

發文機關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發文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行政院衛生署七十四年六月一日衛署藥字第五一七六○三號函

內文

主 旨: 艾葉揉製成艾絨所作成之製品,而使用於針灸者,應以藥品管理,請 查照。說 明:覆貴局七十四年二月十一日七四高市衛四字第○三三五一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行政院衛生署七十四年六月一日衛署藥字第五一七六○三號函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