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衛生署七十四年六月一日衛署藥字第五一七六○三號函
要旨
行政院衛生署七十四年六月一日衛署藥字第五一七六○三號函
內文
主 旨: 艾葉揉製成艾絨所作成之製品,而使用於針灸者,應以藥品管理,請 查照。說 明:覆貴局七十四年二月十一日七四高市衛四字第○三三五一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衛生署七十四年六月一日衛署藥字第五一七六○三號函
主 旨: 艾葉揉製成艾絨所作成之製品,而使用於針灸者,應以藥品管理,請 查照。說 明:覆貴局七十四年二月十一日七四高市衛四字第○三三五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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