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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衛署藥字第八四○四四三六七號函
要旨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衛署藥字第八四○四四三六七號函
內文
主 旨: 有關貴處函詢清潔隊員捕犬基於安全考量擬考慮使用「麻醉槍」乙案,倘「麻醉槍」內含不以麻醉藥品列管之麻醉劑,則無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規定,另「麻醉槍」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是否適宜清潔隊員捕犬使用乙節,請轉使用單位逕洽詢內政部警政署,復請 查照。說 明:又大型動物園都備有麻醉槍應可請求提供使用麻醉槍相關法令。